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的需求,推进标准与产业发展相融合,满足会员企业对团体标准的需要,规范中关村领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国商业航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协商一致并由联盟核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联盟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联盟成员及社会自愿采用。
第五条 联盟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三)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发展;
(四) 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并与现有标准保持协调统一;
(五)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创新;
(六)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贸易和交流。
第六条 联盟标准由联盟统一编号和发布,联盟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
标准代号、联盟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T/ ZCAIA XXXX - XXXX
标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联盟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七条 联盟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联盟标准化活动的管理机构和技术归口组织,负责研究建立联盟标准体系、拟定联盟标准计划以及联盟标准技术审查等工作。其职能如下:
(一)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协商一致”为宗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开展商业航天标准化工作。
(二)聚合企业、用户、科研院所和政府资源,探索商业航天技术标准化的新途径,建设新型联盟标准化机制,提供联盟标准化管理服务, 服务于商业航天产业发展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
(三)根据商业航天发展现状及趋势提出标准化工作方针、策略和技术措施,开展标准制修订、培训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以面向商业航天的应用领域为主开展标准化工作,以解决方案为切入点规划标准框架,形成面向商业航天应用的标准体系;鼓励会员单位利用联盟的标准化平台,研究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形成联盟技术报告和标准,供项目实施参考;鼓励与其它标准化组织广泛合作,推动标准实施。
(五)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提出标委会的国际化战略,推动联盟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八条 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联盟标准日常工作,负责起草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标准程序文件和标准模版模板,组织联盟标准制修订审查、评审等事务,受理标准争议,协调标准发布、出版和授权,组织参加各种标准活动,并负责标准归档等文件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标准研究与制定项目属于联盟重大专项,所有申请并经批准后参与本项目工作的单位将成为本项目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代表人和项目指定参与人员(以下统一称为“成员”)均应加入标委会,并签署项目保密协议书。
第十条 联盟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组”)负责具体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由标准发起单位提出,经标委会审查批准,报联盟秘书处备案。起草组应对起草的联盟标准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标准发布或项目终止后起草组即行解散。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环节。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通过网络公开征集联盟标准立项需求。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联盟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按联盟标准立项申请要求填写立项申请,并按联盟标准模板,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定期汇总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征求标委会意见。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通过联盟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联盟标准立项公示。
第十六条 标准草案经标委会审核,满足征求意见要求的,可直接进入标准征求意见环节。
第十七条 起草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凡联盟成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起草组,非联盟成员也可向联盟提出申请参加起草组。联盟秘书处协调标准发起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起草组组建方案,经联盟标委会确认后成立联盟标准起草组。
第十八条 起草组负责按联盟标准模板完成联盟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联盟标准的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在联盟内部和有关的联盟外部单位中广泛征求意见,并明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提交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起草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联盟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三条 起草组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表和汇总处理表,由联盟秘书处提交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联盟标委会收到标准审查申请后,应确认审查专家和审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查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相关科院所机构代表等,数量上一般不少于5名。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审查方式可采用函审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采用函审,联盟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材料和函审票单提交函审单位,函审单位应认真填写函审票单,并在截止日期前(一般不超过 30 天)返回函审意见。联盟秘书处对函审意见综合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八条 采用会议审查,联盟秘书处应提前两周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专家。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经会议审查取得通过意见后,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申请。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无须修改的标准可直接进入标准发布环节。
第三十一条 起草组根据标准审查的意见修改完成联盟标准的报批稿,汇总整理联盟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联盟标准报批申请。
第三十二条 报批材料由联盟秘书处提交标委会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后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联盟盖章后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联盟标准报批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对标准统一编号,通过联盟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六条 联盟标准应根据技术及应用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要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联盟标准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方式,并符合标准审查规定。复审后应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发布标准复审结果公告。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修订的联盟标准,由联盟标委会委托起草单位按照联盟标准程序进行标准的修订。
第四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联盟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 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联盟将积极推动联盟标准被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以及商业航天产业链相关单位采信并采用。
第四十二条 联盟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标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联盟成员积极宣传并采用联盟标准。
第四十三条 采用联盟标准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上等标注所执行的联盟标准编号。
第四十四条 联盟不定期对联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十五条 联盟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联盟将积极探索和争取联盟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后联盟标准自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标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联盟进行反映,联盟办公室应快速回应、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 联盟标准版权归联盟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行为。
第四十九条 依据联盟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联盟批准授权。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参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三)联盟通过项目招标等形式筹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商业航天产业发展联盟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