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领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民政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中关村领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联盟章程》,参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联盟根据业务活动范围和我国商业航天技术与应用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和联盟章程批准会员单位联合组建或发起组建的、专门从事航天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联盟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换届、财务、考核、开展活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接受联盟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可依据《联盟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联盟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联盟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接收任何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机构。
第四条 联盟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应贯彻“专业专注、精简高效、运行规范”的原则,避免业务交叉和重复设置。
第五条 联盟分支机构在联盟党组织领导下,统筹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配合联盟党委高质量开展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联盟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负责人、固定的住所和日常工作人员;
(三)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四)有符合联盟章程规定、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必须是联盟的会员单位;
(六)有一定规模、高素质的主要成员,包括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副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
第七条 联盟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四)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中关村领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联盟”(ZGC Commercial Aerospace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名称;
(五)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分支机构的全称;
(六)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应详细说明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明确负责人,填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其理事或主任(委员)担任。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填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或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或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四)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设置行政级别,原则上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五)身体健康,能在任期内正常履行相关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业务与联盟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业务与联盟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联盟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接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后,按照章程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以会议或函审的方式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正式对外宣布设立。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联盟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联盟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联盟的会员。
第十三条 联盟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公章,对外活动统一使用联盟公章,具体按照《中关村领创商业航天产业发展联盟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为便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主要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与联盟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等事项。
秘书处可设置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分支机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联盟核准、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联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届期应当与联盟理事会同步,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并按照国家和联盟有关规定按时调整或换届。联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现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或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应按照遵循国家及本人所在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大会为其议事、决策组织,在分支机构负责人主持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并经联盟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联盟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展会员;入会手续由联盟统一按程序办理,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联盟分支机构变更或换届,应至少提前30天向联盟提出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联盟秘书处:
(一)联盟分支机构关于变更或换届的说明,以及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等;
(二)联盟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依托机构法人签署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三)联盟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须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以及拟任人选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
(四)联盟分支机构变更住所,须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联盟分支机构换届,须提交上一届分支机构工作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负责人述职报告与离任审计报告,新一届主要人员及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联盟秘书处接到分支机构有关变更或换届的材料后,经必要初审提请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外通告。
第十九条 联盟分支机构注销,应至少提前60天向联盟提交申请,并向联盟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分支机构关于注销的说明,以及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等;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依托机构法人签署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
(三)分支机构工作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负责人述职报告与离任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联盟秘书处接到分支机构有关注销的材料后,经必要初审提请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外通告。
第二十条 联盟分支机构应规范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一)每年1月31日前,各分支机构应经负责人签字,向联盟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理事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向理事长为至理事会当面述职。
(三)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应事先通报联盟秘书处。若需要使用联盟公章办理活动通知、商函等材料,须提交联盟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加盖联盟公章,联盟秘书处视情邀请理事会成员或派秘书处成员参加。在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应将活动总结及其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联盟分支机构的依托机构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对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必要情况通报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联盟分支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换主要负责人等处理:
(一)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航天局”、“中国航天”等名称进行活动的;
(二)未按联盟批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进行活动的;
(三)未严格按照联盟批准的名称全称进行活动的;
(四)擅自下设分支机构并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
(五)未经联盟允许并履行必要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国际活动的;
(六)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联盟对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业务工作等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整改要求;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处分;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将做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由联盟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要求内部独立核算的联盟分支机构,经其申请和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联盟财务为其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联盟财务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将其年度会计报表纳入联盟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联盟分支机构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可以依据联盟会费标准代表联盟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联盟所有,应当缴入联盟账户统一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联盟不得利用分支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联盟分支机构经联盟授权可以代表联盟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联盟的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八条 内部独立核算的联盟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联盟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联盟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联盟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联盟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发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